本报讯10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抢劫、盗窃犯汪翔、柯福刚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34岁的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电子计算机研究所工人汪翔与他人预谋抢劫,于1988年1月8日17时许,分别携带自制三棱刀和尖刀,到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河沿14号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安外西河沿储蓄所,谎称找人骗值班人员开门后闯入营业室。汪犯及同伙持刀分别朝二名女值班营业员的胸、腹、背部猛刺,造成二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汪犯等抢得该储蓄所的人民币4.9万余元及印章等。汪犯还于1996年2月间,盗窃所在单位笔记本计算机等物,价值人民币1.49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汪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4000元。
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26岁的本市无业人员柯福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